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19 23:00:03 来源:CIAA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推动抗菌行业自主创新,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抗菌产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指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为确保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开放、公平、透明;
(三)围绕市场和创新需求,反映市场需要和技术创新发展;
(四)体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引导行业先进技术成果优先转化为联盟标准;
(五)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其他标准。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联盟代号(CIA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示例:T/CIAA XXX-XXXX。
第五条 联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联盟统一组织,由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实施、协调管理和组织编制。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复审、修订和废止等。
(一)立项
团体标准由标准需求者(单位或个人皆可)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由联盟批准,发文正式立项。
(二)起草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组成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相应编写规则。
(三)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编写完成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面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研究,并据此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以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审查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在审查结束时应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附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审查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采用函审形式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天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及标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应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五)发布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包括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等)的审核。
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团体标准编号,报联盟,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复审、修订和废止。
团体标准实施后,联盟可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继续有效:对仍适应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不需进行修改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2)修订:对需要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3)废止: 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团体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8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条 团体标准相关经费主要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推广实施,以及团体标准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由联盟制定发布,版权归联盟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联盟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明确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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