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LD50>2000mg/kg |
多次完整性皮肤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阴性 |
遗传毒性试验(至少应当包括1项基因突变试验和1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 阴性 |
产品类型 | 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频繁或持续与皮肤接触的抗菌产品 | 抗菌物质溶出性试验 | 抑菌环宽度(D)≤5 |
与眼或其他黏膜接触的抗菌产品 | 急性眼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与生殖或哺乳器官接触的抗菌产品 | 阴道黏膜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与呼吸道接触的抗菌产品 |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LD50>10000mg/ m2 |
序号 | 使用原则 | 说明 |
01 | 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 | 如需在两个或以上的商标,或同一商标下的不同品类产品上使用抗菌标志,可提交以下文件向联盟进行扩牌申请。 |
02 | 严格遵守抗菌标志设计使用规范 | ▪ 抗菌标志图案只能等比例缩放使用。 ▪ 抗菌标志图案不得变形、拆分、截取或添加其他文字、图形使用。 ▪ 抗菌标志图案必须按照标准色值和规定的反白效果、纯色效果使用。 ▪ 有义务留存抗菌标志图案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带有该标志的合同及相应发票、宣传材料等。 |
03 | 正确标注抗菌功能 | 抗菌标志产品需按照T/CIAA 104.1的要求对抗菌功能进行标注,且需对标注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
04 | 自觉接受联盟的市场监督 | 市场监督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抗菌标志产品的不定期市场抽样检验,以及针对抗菌标志产品责任单位的年度审核等。 |
05 | 到期及时续展 | 使用资格证书到期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行资格重新确认。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重新确认的单位,视为自愿放弃抗菌标志使用资格,期满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抗菌标志。 |
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LD50>2000mg/kg |
多次完整性皮肤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 阴性 |
遗传毒性试验(至少应当包括1项基因突变试验和1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 阴性 |
产品类型 | 试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频繁或持续与皮肤接触的抗菌产品 | 抗菌物质溶出性试验 | 抑菌环宽度(D)≤5 |
与眼或其他黏膜接触的抗菌产品 | 急性眼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与生殖或哺乳器官接触的抗菌产品 | 阴道黏膜刺激试验 | 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
与呼吸道接触的抗菌产品 |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LD50>10000mg/ m2 |
序号 | 使用原则 | 说明 |
01 | 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 | 如需在两个或以上的商标,或同一商标下的不同品类产品上使用抗菌标志,可提交以下文件向联盟进行扩牌申请。 |
02 | 严格遵守抗菌标志设计使用规范 | ▪ 抗菌标志图案只能等比例缩放使用。 ▪ 抗菌标志图案不得变形、拆分、截取或添加其他文字、图形使用。 ▪ 抗菌标志图案必须按照标准色值和规定的反白效果、纯色效果使用。 ▪ 有义务留存抗菌标志图案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证明该标志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带有该标志的合同及相应发票、宣传材料等。 |
03 | 正确标注抗菌功能 | 抗菌标志产品需按照T/CIAA 104.1的要求对抗菌功能进行标注,且需对标注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
04 | 自觉接受联盟的市场监督 | 市场监督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抗菌标志产品的不定期市场抽样检验,以及针对抗菌标志产品责任单位的年度审核等。 |
05 | 到期及时续展 | 使用资格证书到期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行资格重新确认。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重新确认的单位,视为自愿放弃抗菌标志使用资格,期满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抗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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