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注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7 16:28:3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抗菌标志企业在单位内部加强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和抗菌标志使用管理,保障抗菌标志产品质量和抗菌标志品牌信誉,根据《抗菌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抗菌标志企业是指获得抗菌标志使用资格的产品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是指在抗菌标志企业内部设立、经联盟核准注册,专事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和抗菌标志使用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抗菌标志企业应建立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制度,并赋予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管理权限。
第五条 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实行统一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抗菌事业,对所从事的工作有强烈的责任感;
(二)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法规政策,掌握产品所执行的抗菌产品标准、质量管理及有关规定,具有有效开展抗菌产品质量管理的能力。
(三)应具有材料、微生物、质量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2年及以上抗菌相关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经历。若所学为非相关专业,应具备5年及以上抗菌相关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经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联盟抗菌标志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进行注册。
1.《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联盟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定,并对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人予以注册。
第九条 申请人需经联盟培训并进行考核。合格者由联盟统一颁发《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证书》,并予以公布。
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不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其《证书》自动失效,抗菌标志企业应在15日内将《证书》交回联盟。
第十条 抗菌标志企业须保持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实需要作出人事调整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推荐接替人选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职责及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职责
(一)确保产品所执行的抗菌产品标准在企业的执行;
(二)制定抗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并负责在《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维持该质量体系在单位的规范运作和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检查和监督抗菌标志产品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检验、包装印制、广告宣传等工作;
(三)配合联盟开展抗菌标志产品的市场监察工作,并及时将市场监察情况反馈到本单位,然后针对具体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四)负责本单位抗菌标志产品相关数据及信息的汇总、统计、编制,以及与联盟的沟通工作;
(五)承担本单位《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和《抗菌标志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因产品的扩项而启动的重新申请抗菌标志的程序和使用许可合同的延期工作;
(六)应作为单位指定的信息联络员,将本单位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与联盟沟通,同时也将联盟的最新资讯和信息及时传达到本单位,达到提高效率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七)及时解决消费者有关抗菌标志产品的疑问与投诉。
第十二条 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抗菌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二)应遵循科学、公正原则,尊重客观事实,如实记录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状况,保证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应当通过参加联盟组织的专业会议和培训等不断进行学习,以掌握抗菌相关基础知识,了解抗菌产品质量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知晓抗菌标志使用与管理规范等,提高自身素质和抗菌产品质量管理能力;
(四)不以任何形式损坏联盟声誉,并针对违反本行为准则进行的调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五)接受联盟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联盟统一负责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注册有效期为5年,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必须在注册期满前3个月向联盟提出书面再注册申请。超过有效期未提交再注册申请的,自动失去再注册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联盟建立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对其工作实施绩效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和表现优秀的,联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行为准则,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联盟依据有关情况给予批评、暂时取消注册资格、暂停行使管理职权等处置。
对于暂时取消注册资格的,应在该暂停期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经联盟再次验证后,方可恢复其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注册资格:
(一)经核实,在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严重违反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行为准则,或者由于失职、渎职而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行为准则,对联盟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八条 被联盟撤销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如再提出申请注册的,须经联盟统一培训和考试,两项内容均考核合格者,授予《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联盟就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的处置情况应向其所在单位方面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联盟会为所有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建立档案,并对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的培训、考核评价信息,以及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的注册、再注册、撤销等管理活动进行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盟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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