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安全的,然后才是抗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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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AA 103.1《抗菌技术规范 第1部分:抗菌产品》对产品卫生安全性能的规定
4.2.1 抗菌剂应提供使用浓度,并使用原液或该使用浓度的5倍量进行卫生安全性能评价,且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抗菌剂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
4.2.2 抗菌材料和制品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
4.2.2.1 抗菌材料和制品使用的抗菌剂应符合4.2.1的要求。
4.2.2.2 抗菌材料和制品有可执行的抗菌标准,其卫生安全性能应符合该产品标准。抗菌产品若没有可执行的抗菌标准,其卫生安全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抗菌材料和制品的卫生安全性能要求
4.2.3 不建议使用抗菌产品制作3周岁以内的婴幼儿用品。
适度抗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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