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标志产品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时间:2015-04-13 21:21:47 来源:CIAA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菌标志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用标行为,打击假冒行为,维护抗菌标志产品的公信力,根据《抗菌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菌标志市场监察是对市场上抗菌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抗菌标志企业在抗菌标志使用资格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市场监察。
第三条 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负责抗菌标志的市场监察工作。
第二章 市场监察
第四条 市场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规范抗菌标志的使用;
(二)提升抗菌标志产品的质量;
(三)查处假冒抗菌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 市场监察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抗菌标志产品市场抽样检验,主要检查抗菌标志产品的质量合格情况。
(二)抗菌标志企业年度审核,主要审核年度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管理情况和抗菌标志使用管理情况。
(三)抗菌标志市场年度检查,主要检查抗菌标志使用资格是否真实、抗菌标志使用是否准确、抗菌功能的标注是否规范、抗菌标志相关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第六条 市场监察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三章 市场抽样检验
第七条 市场抽样检验是联盟对抗菌标志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样检验,是抗菌标志产品年度市场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市场抽样检验工作由联盟负责,由联盟认可的、取得CMA/CNAS认可资质的抗菌检测实验室负责实施。
(一)联盟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制定年度市场抽样抽检工作计划;
(2)指导、监督受托抗菌检测实验室开展市场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有关规定,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做出处理决定,并予以通报或公告。
(二)抗菌检测实验室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联盟下达的年度市场抽样检验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未经联盟同意,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3)按时完成联盟下达的市场抽样检验任务,向联盟报告检验结果、抽检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产品质量信息。
(4)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产品,不得擅自通知产品责任单位送样复检。
第九条 违规的处理
(一)抗菌标志企业违规的处理
抗菌标志企业第一次被确认产品不合格,将会被给予信誉危机的书面警告,并要求尽早排除发现的缺陷,并提交改正后的产品,以便进行重新检测。
如果第二次确认质量不合格,将接到失去信誉的书面通知,并被撤销使用抗菌标志的资格。该单位应自被撤销使用抗菌标志资格之时起的一周内停止现有广告材料、展示材料、标签等的使用。
抗菌标志企业对抽检结果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报之日起一周内向联盟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二)抗菌检测实验室的违规处理
抗菌检测实验室出具虚假报告或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发生严重失职和违反规定的,联盟将暂停或取消对其进行业务委托,并予以通报或公告,必要时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年度审核
第十条 抗菌标志企业年度审核是联盟对抗菌标志企业进行的年度审核,是抗菌标志产品年度市场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年度审核内容包括:
(一)单位年度基本信息审核;
(二)抗菌标志产品信息年度审核;
(三)抗菌标志产品年度生产及检验记录审核。
第十二条 抗菌标志企业应当按照联盟要求,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填报《抗菌标志企业年度审核单》,并向联盟提交。
第十三条 未按时填报的单位,将被判为年度审核不合格。
第五章 市场年度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年度检查是联盟开展的年度市场检查工作,是抗菌标志产品年度市场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市场年度检查由联盟负责,由联盟各地办事处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市场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盟制定年度市场检查计划。
(二)联盟各地办事处依据计划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联盟各地方办事处在当地大、中城市选取五至十个有代表性的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作为检查点,组织对在售的所有标称抗菌标志产品进行采样并登记造册,填写《抗菌标志市场检查产品登记表》,同时拍摄产品实物照片。分别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前将《抗菌标志市场检查产品登记表》报送联盟。
(三)联盟对报送的产品名录逐一核查,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产品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属违反抗菌标志使用规定的,责成有关企业限期整改;
(2)属假冒抗菌标志产品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企业对市场检查所采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必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联盟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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