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检测实验室管理制度

时间:2015-04-13 20:26:25 来源: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对抗菌检测实验室进行管理,提升抗菌检测实验室抗菌检测能力,更好地服务于抗菌行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CIAA”)是本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推行者。

第二章 实验室资质报备
第三条  抗菌检测实验室应当报备的资质
1、实验室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
2、实验室抗菌检测资质(CNAL或CMA资质);
第四条 抗菌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资格审查周期向协会报备新的资质。

第三章  抗菌检测项目报备
第五条  抗菌检测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开展的抗菌检测项目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
1、抗菌检测项目
2、抗菌检测周期
3、样品提交要求
第六条 抗菌检测实验室应当以年度为标准,向CIAA报备实验室开展的抗菌检测项目。非报备时段内在实验室抗菌检测项目有新的变化,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更新。
第三章  抗菌检测比对
第七条  为了提高抗菌检测机构之间在抗菌检测方面的一致性和重复性,CIAA组织抗菌检测实验室进行抗菌检测比对实验。
第八条 具有抗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检测机构(通过CMA\CNAL认证)、尚未取得抗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企业抗菌检测实验室。
第九条 参与原则
自愿原则。
第十条 比对内容
将对各检测机构开展抗菌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标准、对照样、菌种、营养物质、测试方法以及在检测过程中的实验室条件等进行比对,以尽可能减少各检测机构在抗菌检测过程中因上述环节不一致而对测试结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比对频次
国内抗菌检测机构之间每年比对试验一次;
中外抗菌检测机构之间的比对试验不定期举行。
第十二条 比对结果
比对试验结果将作为CIAA向全行业推荐抗菌检测机构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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