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标志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29 00:14:27 来源:CIAA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抗菌标志的使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创造良好的抗菌市场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汇智抗菌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抗菌标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对抗菌标志享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
 
第二章  抗菌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秘书处应当在工作中体现第三方的公正性,并负责抗菌标志的如下日常管理工作,并:
1、负责《抗菌标志管理办法》、《抗菌标志产品 抗菌技术规范》等管理文件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工作;
2、负责抗菌标志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证书颁发和到期资格重新审核等工作;
3、负责抗菌产品管理责任者的管理、抗菌功能标注的合规审核、抗菌标志产品的市场抽样检验等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抗菌标志使用的管理、监督、规范等工作;
5、负责抗菌标志产品相关争议的处理、市场投诉的处理等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联盟为保证抗菌标志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主动接受各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监督,同时也接收和处理使用抗菌标志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三章  抗菌标志产品的产生
第五条  抗菌标志的使用须为联盟会员单位,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联盟会员单位向联盟提出使用抗菌标志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依照《抗菌标志产品 抗菌技术规范》对产品进行抗菌性能和安全性能评价,并提供相应的评价报告。
第七条  经核准使用抗菌标志的单位,如被注销抗菌标志的使用资格,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产品符合要求方可重新申请。对同一申请单位的同一类产品,申请次数总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章  抗菌标志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向联盟递交:
1、《抗菌标志申请书》(加盖公章)。
2、单位经营资质证书(加盖公章)。
3、抗菌产品性能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抗菌性能检测报告(报告出具日期距申请日期应在两年之内);
2)安全性卫生要求检测报告。
4、抗菌标志产品质量承诺书;
5、抗菌标志产品管理责任者注册申请表;
6、其他申请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商标证书、技术专利证书、ISO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备注:第1项-第5项为必须提交资料,第6项为选择性提交资料。
第九条  联盟收到申请单位递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
1、形式审查
联盟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等的形式审查;如果联盟认为必要,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联盟审查意见,修改或者补充相关申请资料。
2、专业审核
联盟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专业审核,审核将至少由三位专家进行;如果有必要,申请单位应当根据联盟审查意见,修改或者补充相关申请资料。
3、联盟在申请单位通过审查后,会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办理如下手续:
1)签署《抗菌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抗菌标志授权使用费用
(1)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免收授权使用费;
(2)联盟会员单位需缴纳4万元授权使用费(8000元每年,授权期限为5年)。
3)领取《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
4、发布公告:凡办理完上述手续的单位,由联盟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抗菌标志使用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六十天内向联盟提出继续使用申请,联盟重新进行审核。逾期不申请,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抗菌标志。
 
第五章  抗菌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抗菌标志企业在《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将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抗菌标志使用授权书。
2、在抗菌标志产品的包装、宣传材料等纸质和影像资料中使用抗菌标志。
3、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抗菌标志。
4、优先申报联盟抗菌产业化基地,以及优先参加联盟主办的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  抗菌标志企业在《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抗菌标志管理办法》和《抗菌标志产品 抗菌技术规范》,确保抗菌标志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抗菌标志的使用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2、接受联盟对抗菌标志产品质量的不定期市场抽样检验,并承担相关的市场抽样检验费用。
3、抗菌标志产品应当和申请时的使用商标保持一致。如需要在抗菌标志产品上使用其他商标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需在本单位生产的其他产品上使用抗菌标志,也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4、抗菌标志产品必须标贴抗菌标志并对抗菌功能进行标注。抗菌功能标注应符合T/CIAA 104的规定。
5、在抗菌标志产品的包装、说明书等纸质和影像资料,以及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抗菌标志图案,只能对图案进行等比例缩放,不能改变图案形状,且图案缩放的最小直径不能小于10mm。只能使用图案的标准色值,而不得随意改变图案颜色。
6、凡是涉及抗菌标志相关的资料在投放市场前必须提交联盟进行审核,以保证抗菌标志使用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 使用抗菌标志并不改变抗菌标志企业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保证。
 
第六章  抗菌标志的保护
第十四条  抗菌标志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联盟将组织进行调查和取证,并采取法律维权行动。
第十五条  抗菌标志企业如果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联盟有权收回《抗菌标志使用资格证书》,终止与抗菌标志使用单位签订的《抗菌标志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联盟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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